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

政府-針對 2012/05/09 陳情之官方回應-藏族居留案 2012-08-06



行政院的正式公文回覆如下:

為協助國人藏族配偶持印度旅行證件來臺者,取得在臺居留權,政府相關部門已於日前召開專案會議,並達成決議如下:

A.持印度旅行證之國人藏族配偶,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,
得檢附相關文件,向駐印度代表處申請專案核發停留期間60日且未經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:


    1、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,
          在國內辦妥結婚登記滿3年,並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
          合法停留逾183日。

    2、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且育有在臺設有
          戶籍之親生子女者,在國內辦妥結婚登記滿2年,
          並於近2年內每年在國內合法停留逾183日。

B.持有上述駐印度代表處專案核發停留期間60日且未經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入境者,得檢具以下文件向本署申請居留許可。(申請時,應與國人配偶同行辦理)
     1、貼有照片之申請書。
     2、印度旅行證、停留簽證。
     3、國人配偶或其子女之身分證明文件。
     4、主管機關及印度政府六個月內核發之無犯罪刑事紀錄
           證明文件。後者應經印度代表處驗證。
     5、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國內醫療院所三個月內出具之
          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(乙表)。
 
C.本署受理上述居留申請,應會同外交部、蒙藏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組成專審查小組審查。


移民署為依上開專案會議決議受理上述居留申請,刻已著手邀集外交部、蒙藏委員會等相關機關,研商訂定聯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之相關配套措施。


完成後,符合上述規定之國人藏族配偶持印度旅行證來臺者,即可向其居住地之本署各縣、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。

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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